一、强迫拍卖夫妻共同财富能否可行
按实践状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外构成的债务,另一方也需求承当连带义务。所以,由于房产是共同财富,在债务人无法归还债务的时分,按法律规则将房产拍卖来归还债务。另外,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一切、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局部共同一切的,一方有债务,另一方也不需求承当连带义务。
相关规则《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形的除外。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一切、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局部共同一切。商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晓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财富清偿。
二、一方坦白夫妻共同财富怎样办?
时分割财富,首先要分清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富,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则停止分割,在此期间,一方为到达多占财富的目的,有可能把本应属于夫妻共同的财富采用躲藏、坦白等手腕,以逃避分割。
如在期间另一方发现对方有坦白共同财富的,可请求对其财富停止分割,但有时由于种种缘由,另一方或许在后才会发现一方有坦白共同财富的行为,此时,另一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可向提讼,恳求再次分割被坦白的财富,当然提起再次分割财富的诉讼,应恪守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则,即为当事人发现该坦白的财富次日计算两年内。
而且,一方躲藏夫妻共同财富的,另一方提讼恳求再次分割该财富的,可依法对坦白夫妻共同财富的一方判决能够少分或不分。
很多人以为,在一方欠债的状况下,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拍卖夫妻共同财富是可行的。但要是一方的欠债只是个人债务的话,这个时分再拍卖夫妻共同财富就不合理了。但其实,关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也是有权益执行夫妻共同财富中一方的份额。从这点上来看,其实也是可以拍卖夫妻共同财富的。